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出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可以提议公司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公司强制解散时如何认定重大损失
公司的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一定的损害。但作为申请公司解散的股东仍然需要举证证明公司继续存续会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既然是重大损失,必然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例如:
1、股东权利无法行使;
2、分红大量减少;
3、股权价值大幅贬低;
4、公司财产被少数股东控制并滥用,财务状况不明,严重危及公司存续;
5、公司业务显著停顿,公司面临破产边缘;
6、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能遭受巨额违约金的索赔;
7、公司少数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当业务,公司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等。
二、被吊销后必须解散公司吗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则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但经营资格已经取消。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因此公司被吊销后,一是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二是向工商部门申请解除黑名单限制,并说明被吊销原因。
当然,如果确定3年内法人都不会受黑名单影响,也可以不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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