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规定,办理 结婚 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 收养 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 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管理部门补件。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有效 临时身份证 办理收养登记。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提交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收养登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