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解释还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了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可据此请求判决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
目前在国家没有作出具体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前,有些地方制定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并在其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比较具体的有安徽省高级人民作出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规定由2005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审判委员会第8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下发省内各级人民施行。该指导意见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如下规定:“第二十四条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在支付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同时,还有权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第二十五条按照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第二十六条按前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后,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该指导意见对人身伤害的轻微伤害和一般伤害作出了区分,对轻微伤害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另外,还有江苏省高级人民和江苏省厅也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作出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指导意见,该《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出指导,“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应当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在5万元以下确定死亡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存在10万元甚至10万以上的少数判决出现。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主要还是依据最高人民作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相关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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