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投标、投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投标人在投标期限前将投标书投入投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投标期限前收到的人有效的投标书投入投标箱后,不得撤回。投标人应对投标书和相关书面承诺负责。
(二)转让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场地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或其选定的代表检查投标箱的密封状况,当众打开投标箱,发表投标人姓名、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不足3人的,应按本规定重新投标。
(3)评价小组进行评价。评价组由转让代表、相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在5人以上的单数。
评价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明确或说明投标文件,但明确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评价小组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
(4)招标人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中标人。
拍卖将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持人计算竞争者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必须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告提价
(五)竞争者提出卡的价格或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价格后继续竞争价格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招牌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在招牌公告规定的招牌开始日,招牌地点、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计划要求、起始价格、涨价规则和涨价幅度等,在招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发表
(二)符合条件的竞争对手填写报价
(3)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招牌价格
(四)转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5)在招牌公告规定的招牌期限内决定竞争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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