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票据有关的犯罪
票据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犯罪是指在犯罪活动中一切利用票据进行的活动都称为票据犯罪,狭义上一般是指,违反票据法和刑法规定,直接以票据作为罪名的犯罪。票据犯罪是金融犯罪中的一类罪,票据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定的罪名,我国的《刑法》并没有对票据犯罪作具体的规定,只是在学术界对票据类犯罪的统称。票据犯罪一般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票据法律规范,以伪造、变造、诈骗及其他方法侵犯票据管理,破坏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这种犯罪一般表现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或者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或者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或者签发空头支票、汇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或者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的行为。
二、虚开有什么规定
(一)虚开行为的界定
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以上包括专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如货物运输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还是伪造的假,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
1.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专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罪。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以外的其他普通,如建筑安装业、广告业、餐饮服务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罪。
虚开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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