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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办法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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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户籍与农村承包地往往难以衡量当事人是否为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审判实践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总体上应当把握一条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以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宜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反之,则不宜认定。

法律依据: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主要标准和条件,以是否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辅助因素和条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工作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未登记成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以组为单位组织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须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进行。获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则上获得其所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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