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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先裁后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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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学术领域

劳动管理专业和法律专业是两个内容不同的专业。学法律专业人才不了解劳动管理的,学劳动管理专业的人才也不了解法律专业的理论。劳动法是经济法的分支,法律专业学习经济法主要学习公司法、专利法、商标法、票据法、金融法,保险法、国际贸易法等,这些法律专业的理论与实践与劳动法相差很远。法官很难审判劳动争议纠纷。不宜审理劳动纠纷案件。

劳动局的工作人员了解了的。如果把这些懂劳动的人调到,成立劳动法庭,也不现实。当法官必须经过司法资格考试。劳动局这些懂了的的人,不是学法律专业的,很难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2.劳动争议中经常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

许多劳动争议要依据劳动局的处理。而判决需要有法律依据。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旧的劳动法律规范往往不适用了,新的法律规范又不能及时出台。许多具体问题,找不到判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就要不断的制定行动。发现新问题,制定新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不是的职责。所以,劳动争议不宜由审理。

3.劳动争议,90年代以后上升到所有争议的第一位。律师事务所如果不搬到高层楼房办公,上门的当事人多一半是咨询劳动问题的。总不能搬到高层不挂牌子,如果受理劳动争议,所有的法官都去审理劳动纠纷案件也审不完。劳动纠纷案件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大大减轻了的压力。

4.劳动争议的标的都不大,但需要及时解决。诉讼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劳动仲裁只需要两个月的时间。把不大的争议放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有利于当事人。

5.劳动仲裁员多数都是有工作人员担任。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要模拟的诉讼程序。对于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有很大促进作用。

6.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受劳动局的领导。对仲裁中发现的企业违法问题,仲裁员可以直接向汇报,劳动局有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权,可以及时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只有对双方纠纷的判决权,没有对企业的行政处罚权。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有利于对违法单位及时做出处罚。

7.保留对劳动争议的最终裁决权。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受理,防止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滥用裁决权,促使劳动仲裁委员会必须依法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了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予承认。这样也就遏制了各级机关乱发文件,和机关工作人员只服从自己顶头上司的不良风气。

8.审理不服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先看劳动仲裁裁决书,首先看到的是什么样的劳动纠纷适用哪些规范性文件,这促进了法官对劳动的了解。法官主要审查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是否正确适用,这不需要了解更多的劳动管理知识,没有超过法官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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