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将不予受理。但如果在六个月内出现新的情况、新的理由,或者被告提出离婚请求的,则不受该六个月期限的,就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