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前证据不会给被告先看。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法院对于不予执行的事由进行审查之后,认为不予执行的事由不成立的,应当以裁定的形式驳回被执行人关于不予执行的抗辩。对该裁定被执行人不能提出上诉、执行异议或复议。
仲裁的特点:
1、具有更大的选择性,仲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选任仲裁员、选择审理的方式;
2、仲裁解决争议的范围小。可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实践中多数是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的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3、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一旦作出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司法监督的另一种方法——不予执行的审查和判断尽管也能够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但这一制度对于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更有意义。可以避免仲裁裁决在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下在我国得以执行。在国内仲裁的场合,因为是在仲裁裁决进入执行阶段之后,所以在多数情形下,当事人都已行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一救济手段。少数情形因为某些原因没有申请撤销仲裁仲裁裁决,在对方申请执行后,才被动行使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求司法救济。由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的事由是同一的,一旦申请撤销仲裁的请求被驳回,一般情形下,申请不予执行将不会成立。因此,在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方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就成为人们所主要适用的司法救济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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