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征地补偿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地方,县级以上来进行协调,如果是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省级来进行裁决。
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4.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现阶段农民可运用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解决土地补偿标准争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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