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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来源:爱go旅游网

消费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所5%-20%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我国征收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所谓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属于征收范围的劳务仅指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所谓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谓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关于的征收范围,税法还有以下几项具体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

(3)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

(5)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

(6)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

(7)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

(8)缝纫,应当征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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