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庭可按申诉人撤诉处理,但需满足条件:申诉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在仲裁前提出撤诉申请,且真实意愿,不侵犯他益,不规避法律。同意撤诉后,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若申诉人未提撤诉申请但行为表明不愿继续仲裁,仲裁庭可视为撤诉。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庭可按撤诉处理。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9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申诉人申请撤诉是申诉人的一种权利,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申诉人或经申诉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为能力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
2、必须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调解或裁决之前;
3、必须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符合上述条件,撤诉才能成立,仲裁庭才能批准撤诉。同意撤诉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按撤诉处理,是指虽然申诉人没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仲裁中的一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仲裁,仲裁庭视为撤诉。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即可按撤诉处理:
(1)申诉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申诉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拓展延伸
仲裁裁决前的撤诉程序和
仲裁裁决前的撤诉程序和通常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仲裁规则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当一方在仲裁程序中提出撤诉请求时,仲裁庭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撤诉程序可能包括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通知、提交相关证据或理由,并经过仲裁庭的审查和决定。然而,撤诉并非一项无的权利,通常会受到时间、对方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庭裁决的约束。在考虑撤诉前,当事人应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仲裁协议和规则,以确保撤诉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9条规定,申诉人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撤诉需符合一定条件。撤诉必须是申诉人本人或经特别授权代理人,并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仲裁调解或裁决前提出。撤诉必须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规避法律。仲裁庭应在7日内审查决定撤诉是否成立。若申诉人未提出撤诉申请,但行为表明不愿继续仲裁,仲裁庭可视为撤诉。撤诉程序受限于时间、对方同意或仲裁庭裁决。当事人在撤诉前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仲裁协议和规则,确保撤诉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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