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为规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建设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消防救援队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消防员招录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招录标准,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
法律依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
第五条 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和法律,拥护中国党领导和;
(三)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和心理健康;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和退役士兵、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可以进一步放宽,原则上不超过28周岁。
第七条 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要从本省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以面向其他省份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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