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法定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共有七项,其中5第1款规定的六项法定事由,须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第5第3款"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由人民主动进行审查。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启动主动审查程序,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人民启动主动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条件,所以,人民如援引该条款的规定,也应当以当事人申请启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后进行。所不同的是,人民如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不受当事人是否以该法定事由申请的影响,也就是说,不论当事人是否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以该条款作为撤销理由,人民都可主动适用该条款的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决定是否以裁定驳回或者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 [2]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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