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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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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虽然没有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章:“《民事诉讼法》第4规章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上述法律的规章来看,分支机构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章,只是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章:“《劳动合同法》规章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章,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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