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限期调离机关”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因为,在当今就业困难的形势下,这只“金饭碗”还是很有吸引力的。但是,如果对于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一直这样“限期调离”下去,实际上等于是将系统的“病”传染给其他部门,也会助长门一些人的恶习,使他们感到还有退路,从而干起违法乱纪的事来更加有恃无恐。
【法律依据】:
《机关人民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判决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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