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go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合同的履行的规则有哪些

合同的履行的规则有哪些

来源:爱go旅游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有以下几种:

1、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3、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4、经济合理原则,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一、合同履行的适当履行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第一,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

第二,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

第三,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四,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

第五,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二、合同履行的情势变更是什么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定,就是情势变更原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