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支付经济赔偿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违约行为确实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一个是支付违约金后还不足以补偿此损失。获得经济赔偿金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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