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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易地安置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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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按规定,符合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二十六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两年的(指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两周年),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可在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因国家和建设需要),由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除此以外,还有四种情况,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是因战致残的;

二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是烈士子女的;

四是父母双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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