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按照“哪儿来回哪儿去”的退伍安置原则,普通士兵的退伍安置地就是入伍的武装部所在地。
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据立法规定,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就业及其他安置所需资金和服务,使之顺利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项优抚保障制度。退役安置因为是军人(包括伤病残军人)向社会普通公民的身份转化,必然涉及户籍、就业、上学、生产、生活和治病等诸多方面,必然涉及国家许多部门,而且军人的生活也联系着无数的家庭,这一特点决定了退役安置是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才能完成。
法律依据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符合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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