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顺序为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多个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则按照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顺序确定清偿顺序,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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