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的补偿
1、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
元;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除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二、被辞退怀孕的员工的社会保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应当补缴,女性劳动者怀孕相应的社会保险。
1、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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