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学历是欺诈行为,通常使用者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解除与工人的劳动合同。第一,根据欺诈无效解除。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威胁手段或乘人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使用者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其次,《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使用者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个人欺诈,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使用者拒绝纠正的;
(5)根据本法第26条第1条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无效的;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显然,伪造学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使用者可以根据该法第39条的规定依法解除。第二,根据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实践,使用者在录用时一般以学历为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存在伪造学历,即存在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学历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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