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的安置房又称动迁房。所谓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将其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安置的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这类房屋的买卖除了受法律、法规的管制外,还受当地的制约,因此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有很大区别。但是,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了产权,而且没有规定对外销售,或者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这种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没有什么区别,可以买卖。
房屋置换与拆迁补偿区别
房屋置换和拆迁补偿,属于不同的拆迁安置方式,通俗讲,房屋置换就是按照原先房产证面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房屋拆迁安置,仍然以房屋进行安置,拆迁补偿一般认为属于货币补偿,按照不低于拆迁公告时同等地段的房产价格,进行支付货币补偿。
安置补偿和房屋拆迁的区别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协议的区别是性质不同。拆迁安置补偿适用的是国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补偿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属于对集体土地征用进行的相关补偿。
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
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项目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多少等存在区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房屋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费的区别
安置费用属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中的一种。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拆迁户补偿安置房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该内容由 徐一夫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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