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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索赔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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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施工索赔的情形:

(1)合同文件的缺陷引起的索赔;

(2)业主违约引起的索赔;

(3)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4)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5)工程师指令引起的索赔;

(6)特殊风险引起的索赔;

(7)其他承包商干扰引起的索赔;

(8)其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索赔。

一、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引起的索赔包括哪些?

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引起的索赔主要包括:

1、发包人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2、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3、发包人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此种情况实践中经常发生,特别是边施工边设计工程,常常处在等图施工的局面。

4、发包人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迸行不合理干预。

5、发包人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二、工程分包合同责任划分的原则

划分工程分包合同责任的基本原则: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承包商的责任;分包商不得与业主进行私下约定;分包商应当提供相应的履约保函;未经承包商同意分包商不得再次分包;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非分包商责任引起的索赔。

三、建筑工程索赔的方法是什么

建筑工程索赔的方法有:

1、协商索赔。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双方协商处理损失及赔偿的问题。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起诉索赔。

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提起诉讼。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常用的是实际费用法,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由于实际费用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在索赔时一定要准备好相关记录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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