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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认罪认罚是否能够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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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判刑和执行刑罚,不存在减刑问题,而是“从轻减轻处罚”。

至于如何从轻减轻处罚,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酌情决定。如果不是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最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恶性刑事案件,指的是社会危害重大、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之类的犯罪案件(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其他严重的破坏性犯罪)。

减刑,指的是判刑以后,在执行刑罚期间,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条件的,依法给予减去一部分刑期,缩短原判刑罚。

《刑法》对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最高院关于被告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不同的诉讼环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被告人认罪的诉讼价值是完全不一样。越早认罪越能体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小,也更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判,节约司法成本,在量刑时候从宽处理的幅度也应越大。”然而,目前在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认罪从宽处罚并没有区分不同的诉讼环节,而是一概而论,任何阶段的认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并无区别。如《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中第九条的规定,即使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量刑指导意见》也只是规定了“被告人当庭认罪”的,可以根据认罪程度、悔罪表现等予以从宽量刑,而没有涉及到庭前认罪的情形,这显然不利于鼓励被告人自愿认罪,不利于认罪从宽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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