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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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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而且一般也是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我国法律也是作出了相应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但由于上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什么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导致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另一种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是否受仲裁前置程序的制约,笔者下面将分开讨论:

第一种情况即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实践中基本上均按劳动争议处理,而且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项目向劳动者支付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一》第1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条第5款,也将工伤医疗费用纳入了劳动争议的范围。

实践中各地劳动仲裁委、法院对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做法也基本上是按劳动争议处理的。例如:

1、《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企业与职工因社会保险缴纳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外,其他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受理。

2、《广东高院、广东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3、《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劳动争议:

(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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