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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外国人在中国结婚如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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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外国人在中国结婚如何离婚

1.协议离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需出具的证件:本人的结婚证;本人的身份证,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适用条件: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双方就离婚和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只能诉讼离婚。

2.诉讼离婚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向我国起诉,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起诉。在我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在我国境外提起离婚诉讼的,外国是否受理,由该依其国内法决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外国人在中国如何领养孩子?

1、递交申请外国收养人来华收养子女,首先要通过其所在国或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和证明文件:

(1)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7)家庭情况报告;

(8)外国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证明;

(9)外国收养人的护照复印件;

(10)外国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2张及家庭生活照片6张。以上文件除第九项、第十项外,其他八种证明文件均须由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收养中心不受理个人直接递交的收养文件。

2、受理登记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通过其所在国或收养组织递交的收养文件后,对齐全、有效并向中国收养中心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文件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登记情况告知递交收养文件的外国或外国收养组织。

3、审核选配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为其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外国和收养人征求意见。

4、签发通知外国和收养人同意接受推荐的被收养人后,中国收养中心为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通过外国或外国收养组织将通知书转交给外国收养人。同时,中国收养中心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5、亲自来华外国收养人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夫妻双方须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6、办理登记外国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同时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外国收养人身份证件和照片。省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出具《收养合格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外国人在国内如何上中国户口

如果是想在国内办户口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夫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2.首先是领准生证当然是会费了好多周折要有中国的准生证这点很重要

3.只要在中国范围内生孩子,持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一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按照中国入籍程序办理,当然如果另一方是中国户籍则需要提供另一方资料,因为孩子父母有一方是中国人,孩子有权利拥有中国户口。

4.提供生育服务证、出生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到当地户籍办去办理即可。

四、外国人在中国领养孩子

1、递交申请外国收养人来华收养子女,首先要通过其所在国或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和证明文件:

(1)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7)家庭情况报告;

(8)外国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证明;

(9)外国收养人的护照复印件;

(10)外国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2张及家庭生活照片6张。以上文件除第九项、第十项外,其他八种证明文件均须由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收养中心不受理个人直接递交的收养文件。

2、受理登记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通过其所在国或收养组织递交的收养文件后,对齐全、有效并向中国收养中心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文件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登记情况告知递交收养文件的外国或外国收养组织。

3、审核选配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为其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外国和收养人征求意见。

4、签发通知外国和收养人同意接受推荐的被收养人后,中国收养中心为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通过外国或外国收养组织将通知书转交给外国收养人。同时,中国收养中心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5、亲自来华外国收养人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夫妻双方须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6、办理登记外国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同时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外国收养人身份证件和照片。省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出具《收养合格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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