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对方不到庭的,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会按照撤诉处理,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会延期审理,重新确定一个开庭时间;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并且不存在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会进行拘传,强制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也会延期审理,存在特殊情况的,在提交书面意见后,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一般都会要求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被告不存在特殊情况,并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会直接拘传,强制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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