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共服务包括的内容具体如下:
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为保持房屋完好率、确保房屋使用功能而进行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房屋基本情况的掌握,及房屋的数量、建筑形式、产权情况、完好程度、使用状况等房屋修缮及其管理,及房屋装修的申请与批准以及对装修的设计、材料、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
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为保持房屋及其配套附属的各类设备、设施的完好及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管理工作。各类设备、设施基本情况的掌握各类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营、保养、维修与更新的管理;
3、环境卫生的管理。楼宇内外物业环境的日常清扫保洁、垃圾清除外运等工作;
4、绿化管理。园林绿地的营造与保养、物业整体环境的美化等;
5、治安管理。楼宇内外的安全、保卫、警戒,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理以及排除各种干扰,保持物业区域的安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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