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go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偶尔被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家暴吗

偶尔被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家暴吗

来源:爱go旅游网

实际中,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打闹、争吵,未给对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属于一般的争吵,不构成家庭暴力。

反之,只要给受害人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即会被认定为家暴。所以,只是偶尔或者经常性地遭受家庭暴力,不是构成家暴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所以不影响家暴的认定。

并且,认定为家暴的可以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

1、身体暴力

(1)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

(2)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者羞辱行为;

(3)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

(4)由第三者介入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等。

2、精神暴力

(1)冷暴力;

(2)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

(3)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等等。

3、性暴力

(1)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

(2)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

(3)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行为等等。

一、民法典中家暴起诉离婚能马上生效吗

有证据证明发生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会准许双方离婚,但离婚判决并不是一作出后生效,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在15天内不起诉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