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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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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而制定的管理办法。2020年4月9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总共分为八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水质管理
第四章 供水服务
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和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终止供水经营协议的,应当立即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城市供水。
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供水企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经营协议。
供水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供水区域、供水标准、服务范围、价格机制、设施维护、水质管理、安全应急、违约责任等内容。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供水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供水经营协议:
(一)擅自处分供水经营协议权利义务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终止供水经营协议的,应当立即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城市供水。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水质水压标准、收费标准、结算方式、服务范围、供水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用水合同约定,按照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提供供水服务,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二)按照规定设置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监测点,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压标准;
(三)水表等计量器具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标准和规程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维修和更换;
(四)使用符合国家、省有关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并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定期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及维护;
(五)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和24小时服务热线,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解决或答复,不予受理的应当明确告知理由;
(六)及时办理开户、更名、增加用水容量、改变用水性质、改变水表安装位置、非居民用户中止用水或者恢复用水等用户申请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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