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子女送人抚养的行为不犯法,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如果孩子父母确实因自身经济能力导致生活困难不足以抚养孩子的,可以通过合法的送养、领养手续将孩子予以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一、有没有领养孩子的地方
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法律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二、未婚的孩子送养要哪些手续
未婚的孩子送养要以下手续:
1、需双方一同到民政局办理送养;
2、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三、收养者只能收养几个孩子
收养者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具体情况如下:
1、收养孤儿院、残疾儿童或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一人的限制;
2、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
3、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面送养。配偶收养子女,夫妻必须共同收养;
4、收养人和送养人必须自愿收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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