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负有到期应履行给付义务的第三人。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就是人民法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在第三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实现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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