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指导下的各级协会履行以下七项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首先应该找商家协商解决。针对不同的产品,这个“商家”的概念也不尽相同。一般产品应该只需找柜台代理商即可,而数码和笔记本产品一般则需要到其在当地专门设立的的客服、售后部门解决。当然,一般交易活动都是在商场里面进行。因此,商家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物业管理方的约束。因此,在与柜台经销商协商不成一致时,消费者也可通过其所在的商场管理方寻求解决问题。(二)请求调解当消费者与商家不能通过协商一致解决问题时,则应该找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不过,消费者协会只能作为调解方,其并不具有实际的行政和执法权利。(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当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仍然没有结果时,消费者可到相关行政部分去申诉。这里的行政部门,主要指的是工商局。(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通过行政机构的干预,消费者仍会取得满意的处理结果时,可向本地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进行仲裁。(五)向人民提起诉讼。当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方式仍解决问题时,消费者便需要向人民提出诉讼,求人民进行判决处理,这也是处理问题的最终方式。以上就是关于消费者投诉方式的具体内容,当消费者交易时被侵权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上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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