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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武器装备罪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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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保管、使用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故意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遗弃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遗弃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遗弃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遗弃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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