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2、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一)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二)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3、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4、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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