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服务期后解除合同违约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但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失职营私、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害、拒不改正、欺诈胁迫、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下,劳动者需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一规定避免劳动者滥用解雇权利,保护用人单位利益。
法律分析
约定服务期后解除合同违约吗
属于,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规定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能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而劳动者因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实践中部分劳动者故意制造可被解雇的事由“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达到规避服务期约定的目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约定服务期后解除合同是否违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然而,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样的规定旨在避免劳动者故意制造解雇事由以规避服务期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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