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医学、人类学等领域优生优育的考虑。人类在漫长的历史演化进程中,逐步认识到,近亲繁殖容易导致物种退化乃至灭亡。
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或近亲属通婚,容易导致后代畸形,直接危害民族健康。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
包括伯、叔、姑、舅、姨、侄子 ( 女 )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亲兄弟姐妹也属于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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