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里办补习班或者是学生住宿违法。
根据相关规定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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