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通知
各镇、乡,事处:
根据《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发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通知》(浙民优[20xx]229号)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印制了《浙江省烈士遗属优待证》《浙江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浙江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以下简称《三属优待证》),现就优待证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件内容
《三属优待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地址、发证日期等。
二、发放范围
(一)《三属优待证》的发放对象包括: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三、收集材料
已享受抚恤优待的“三属” 收集正面二寸彩色照片二张、身份证复印件、原《优待证》。
未享受抚恤优待的“三属” 《证明书》持证人需收集正面二寸彩色照片二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非《证明书》持证人(无法提供《证明书》的)需提供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相关证明,收集正面二寸彩色照片二张,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提供《证明书》的还需提供与本人相关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证明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配偶再婚的申领人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提供《证明书》或其他能够证明该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配偶关系,并提供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继续赡养该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的相关证明。
四、完成时间
20xx年3月1日。
五、证件启用
《三属优待证》自20xx年1月1日起启用。
附件:证件样本
龙游县民政局
20xx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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