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可以采取合法手段进行救济,可以投诉,也可以仲裁,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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