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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辖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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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最高人民、于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关于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种类: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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