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审查报经市县同意市县向省请示,报省政务中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批办窗口受理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符合要求的,报省审批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向市县下达批复文件市县或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向申请人下达批复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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