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即使诈骗数额较大,若犯罪人具备某些情节,如认罪悔罪、退赃、被害人谅解等,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诈骗近亲属财物,若近亲属谅解,一般不予处理;但如确有必要,处理也应从宽。这些规定旨在根据案情轻重,灵活处理诈骗罪案件。
法律分析
诈骗罪退赃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拓展延伸
退赃法律规定对诈骗罪的适用范围与审判实践
退赃法律规定对诈骗罪的适用范围与审判实践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课题。退赃法律规定是指在刑事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退还部分或全部被诈骗财物的行为。这一规定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罪,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其刑事责任。然而,在实际审判中,对退赃法律规定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一方面,需要明确退赃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避免滥用和误解。另一方面,还需考虑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正的平衡。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需要权衡各种因素,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确定退赃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结语
退赃法律规定对诈骗罪的适用范围与审判实践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课题。在刑事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退还被诈骗财物,旨在鼓励其认罪悔罪,减轻刑事责任。然而,适用退赃法律规定需要明确条件和程序,平衡被害人权益与社会公正。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适用范围,确保公正裁判。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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