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如下:
一、医疗费
(一)申报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表》;
2、《职工因伤(亡)医疗费用支出申报表》;
3、医疗费原件;
4、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二)办理条件用工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审批程序
1、符合办理条件的由用工单位持“申报材料”申报;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支付有关待遇;
(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承办科室:工伤生育工伤(亡)残待遇保险科。
二、工伤(亡)残待遇
(一)申报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表》;
2、《职工病伤致残鉴定表》;
3、《职工因工伤(亡)待遇审批表》;
4、确认供养直系亲属的依据。
(二)办理条件用工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审批程序
1、符合办理条件的由用工单位持“申报材料”申报;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支付有关待遇;
(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承办科室:工伤生育工伤(亡)残待遇保险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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