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征收拆迁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市、县级作为征收主体负责具体实施,该行为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房屋征地拆迁进行过程当中,会包括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被征收人针对起其中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只能叫起诉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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