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没有收到决定书可能是监外执行未被批准,或者是监狱管理人员漏发,可以去询问一下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人民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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