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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要负什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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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一、成为取保候审担保人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只要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有人身自由、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的就可以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对保证人是谁则没有特殊规定。就是说满足上述条件的人都可以成为保证人,一般由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朋友担任,甚至立案嫌疑人的律师也可以担任。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担保人承担的风险

取保候审担保人是为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获得暂时的人身自由向公安机关等提供的担保,担保的范围是对嫌疑人取保期间遵守法律和公安机关的规定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取保后,公安机关并不停止对其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侦查,检察机关仍将对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仍将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因此,嫌疑人在取保期间不得从事任何法律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妨害案件侦查、取证、起诉和审判的行为。担保人将对嫌疑人取保期间的违规或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赔偿、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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