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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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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如果为生产、经营需要的能直接借款。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如果没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最高人民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被欠钱怎么起诉

被欠钱的起诉流程如下:

1、原告向人民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

4、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6、开庭审理;

7、调解或者判决。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相关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

1、出借人所在地;

2、借款人所在地。

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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